I.目的
此舉報政策旨在鼓勵本公司 (連同其附屬公司,統稱為「本集團」) 員工及相關第三方(如客戶、供貨商等與本公司進行交易之人士)(「第三方」),在保密情況下,對任何與本公司事務有關之不當行為、不良行為及不合規事項表達關注。
II.舉報責任
為確立我們的具體責任,本集團訂有一套員工手冊(「員工手冊」)。《員工手冊》為全體員工提供指導方針,以采取適當行動、行事忠實誠實、公平待人、尊重多元共融、遵守所有法規、承擔問責、坦誠溝通,并以獲認同之方式待人處事。根據《員工手冊》,員工須就可能會對本公司帶來損害或其他人士構成損害之業務及工作相關情況,例如緊急事故、罪行、意外、不合規事項或其他無法預期之事件,立即通知其主管或更高層管理人員;以及采取合理行動,以防止構成損害或傷害。倘員工協助或批準其他人士從事違反《員工手冊》之活動、隱瞞或未有舉報任何已知或懷疑他人之違規事項,則該員工可能違反《員工手冊》。倘地方規例有所規定,員工及第三方亦可能有責任向主管當局舉報貪污。
III.保障
本集團確保根據此政策作出真實且恰當投訴之人士會獲得公平對待。此外,即使所表達之疑慮最終無法得到證實,本集團之員工亦可獲確保不會受到不公平解雇、傷害或不當的紀律處分。本集團會保留權利,向對根據此政策表達關注之人士進行報復或威脅報復之任何人士(員工或第三方)采取適當行動。尤其是,進行報復或威脅報復之員工將須根據《員工手冊》接受紀律處分,此可能包括遭實時革職。管理層將支持及鼓勵所有員工表達關注而毋須擔心會遭受報復。
IV.保密
本集團將盡全力,在其行為能力范圍內將舉報者之身份保密。倘舉報者之身份可能曝光或需要作出披露,本集團將盡力事前知會該舉報者。倘調查致使刑事檢控,舉報者可能須提供證據或接受相關當局之調查。
V.不當行為、不良行為及不合規事項之種類
要詳盡地羅列此政策所涵蓋之各種會構成不當行為、不良行為或不合規事項之活動是不可能的。例如,本集團預期所有員工會在進行本集團業務時遵守及應用《員工手冊》之原則。未有遵守《員工手冊》原則之員工行為可能會構成不當行為、不良行為或不合規事項,并須予以舉報。《員工手冊》之原則與下列各項有關:
VI.舉報和調查
a)舉報渠道
一般而言,舉報者應向集團總裁辦人力運營部作出舉報,以便進行檢討。就員工而言,彼等可選擇先向其經理或當地人力資源職員作出初步討論。然而,經理或人力資源職員必須向集團總裁辦人力運營部轉告任何潛在或實際之不當行為、不良行為或不合規事項。倘員工對進行此舉報感到不安(如其直屬經理已拒絕處理其個案,或舉報對象為其直屬經理),該員工應聯絡集團總裁辦人力運營部。本集團鼓勵業務伙伴、供貨商及第三方直接向集團總裁辦人力運營部作出舉報。
b)舉報和證明文件
本集團并不預期舉報者具有所舉報不當行為、不良行為或不合規事項之確實證明或證據,惟該舉報應表明其關注事件之理由,以及全面披露任何相關詳情及證明文件。倘該舉報者本著真誠作出舉報,即使任何往后調查無法證實個案是否屬不當行為、不良行為或不合規事項,本集團亦會重視及感激舉報者之關注。舉報者可透過下列方式作出舉報:使用此政策附件一所附上之標準表格(舉報表格),以書面形式(透過電郵 ethics@silvergrant.com.cn 或郵寄)向集團總裁辦人力運營部舉報。
經理/人力資源職員須向集團總裁辦人力運營部提交一份有關所有已收取/記錄之舉報表格之紀錄摘要,并定期采取相應行動。
集團總裁辦人力運營部將制訂安全保管程序,以保護所有舉報表格,從而保護所有電郵地址及電話號碼之機密性。
c) 調查
集團總裁辦人力運營部將評估透過上文第VI(a)節所載之一般舉報渠道所接獲之每份報告,以決定是否須展開全面調查。倘有足夠證據顯示可能存在涉及刑事罪行或貪污之個案,有關事宜將由集團總裁辦人力運營部向相關當地監管當局(如香港廉政公署(「廉政公署」))舉報。
于某些情況下(如可能涉及刑事罪行),集團總裁辦人力運營部可將事件連同相關資料轉介有關當局。請注意,一旦事件轉介到有關當局,本集團將不能就該事宜采取進一步行動。
集團總裁辦人力運營部在不公開舉報者身份之情況下就有關調查編制一份全面報告。就證實違反《員工手冊》之個案而言,一般程序是由負責之直屬管理人員(于人力資源職員協助下)決定適當之紀律處分,并向集團總裁辦人力運營部作出建議,以便作出最終決定。
VII.失實舉報
倘舉報者因別有用心或為個人利益而惡意作出失實舉報,本集團保留權利以采取適當行動。
VIII.匿名報告
由于本集團認真對待各項不當行為、不良行為及不合規事項之舉報,并希望對潛在及實際違規事項展開有正當理由須進行之調查,故此等報告應避免以匿名方式作出。然而,本集團明白,員工或第三方可能基于某種原因而對直接向集團總裁辦人力運營部舉報潛在違規事項感到不安。于此等情況下,員工或第三方可向集團總裁辦人力運營部提交匿名報告。
IX.記錄留存
本集團之有關人士須根據上文第VI(a)節為所有舉報之不當行為、不良行為及不合規事項保留紀錄。倘所舉報之不合規事項致使須進行調查,負責領導/進行調查之人士須確保所有有關個案之相關資料(包括采取懲教行動之詳情)得以留存,為期六年(或任何相關法規可能訂明之其他期限)。
X.政策的實施和檢討責任
本政策已獲得公司董事會的批準和采用。審核委員會已獲委派全面負責本政策的實施、監察及定期檢討,而任何所提出之事宜亦必須向董事會提呈,以待批準。此外,審計委員會已將政策管理的日常責任委托給集團總裁辦人力運營部。如對本政策的內容或應用有任何疑問,請聯系集團總裁辦人力運營部。